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献血和用血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和用血 第十二条 在保证临床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对在本经济特区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临床用血。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合格的,享受下列优惠: (一)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献血量不足一千毫升的,免费使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三倍的血液,献血总量一千毫升以上的,终生免费用血;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免费使用其献血总量的等量血液。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免费使用其献血量的等量血液。 无偿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可以免费使用合计不超过一千毫升的血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