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场、粪便处理场、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间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投资,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全部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改变设施的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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