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搬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划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