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燃气、液化气、集中供热,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净砂、净石进城和回收废旧物资,实现垃圾减量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