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