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提出,并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人事任免案的提案人应当按规定提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提出;属于会议内容的议案也可在会议期间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