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议案由提出议案的单位或者人员(以下简称提案人)负责草拟。 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草拟。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该提案人负责草拟,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草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