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资金、文献、设备以及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