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读者收取服务费用或超额收取服务费用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并向读者公开道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