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不同类型数字经济产业企业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鼓励数字经济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开放基础软硬件等核心技术和优势资源,搭建生态孵化平台,引领中小微企业协同建设生态圈,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