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各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数字经济产业特色园区,推进各类产业园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综合配套服务,鼓励园区对入驻的数字经济产业企业给予租金减免等相关优惠。 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建设智慧园区,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开展数据共享,提升产业园区公共服务、物业管理、产业集聚、人才服务、创新协同等智慧化服务水平。鼓励智慧园区系统开发服务商、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智慧园区建设和管理标准,建设全程感知的一体化智慧园区管理平台,构建智慧示范园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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