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三十三条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统筹推进数字经济相关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数字技术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发展,强化其对数字技术和设备的检测验证、标准制定、技术培训以及咨询服务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