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促进相关领域数字经济产业向集群化发展升级,根据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统筹规划各自领域数字经济产业集群空间布局,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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