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快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科研及产业转化平台建设,支持在未来网络、高端软件等领域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等。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数字经济产学研合作,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与企业共建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基地、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加强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应当建立科学、专业、高效的管理模式,并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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