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支撑保障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支撑保障 第六十四条 市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承接省级通信管理部门下放的审批服务事项,优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新型电信业务、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设立、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等审批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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