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支撑保障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支撑保障 第六十条 市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国家及行业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和跨境通信工作,提升跨境通信传输能力和国际数据通信服务能力,推动本市建设成为国际数据枢纽中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