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不按规定范围接收档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期限移交档案、文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绝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或者告知档案变动情况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档案登记材料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提供利用档案、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档案、文件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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