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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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持证上岗。 3. 档案与文件的收集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档案资源的信息化、现代化建设,支持电子档案、文件网络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推动...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规定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有关部门在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按期移交文件中心或者本单位...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所有的单位的档案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期限移交档案、文件: (一)列入文件中心接收范围的文件,在办理完毕的第二年...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鼓励向市、区档案馆捐赠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馆决定接收捐赠的,应当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其他机构保管的文物、图书同时是档案的,应当向市档案馆报送目录并告知变...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档案登记制度,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重要设备购置和更新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进行验收或者鉴定时,应当由有关档...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以下档案业务: (一)档案业务咨询; (二)档案整理; (三)档...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由于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等原因,资产或者产权发生变动时,其档...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档案保管单位应当组织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文件中心应当优先保障移交单位利用文件的需要,并为其他机关利用文件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保管的档案、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应当依法保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应当公布向社会公开的档案、文件的范围、目录和利用办法。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应当采取以下形式向社会提供利用档案、文件: 1. 馆内利用; (二)...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应当根据社会需求,适时公布档案、文件信息。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各档案馆、文件中心、档案室之间档案、文件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流,并对...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以档案、文件未公开为理由拒绝提供利用有异议的,有权向档...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及私人档案馆依法向社会公开档案。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档案、文件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档案、文件。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编写出版物或者其他资料的,应当提供样书或者副本供有关档案馆收藏。 5. 法...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