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以下档案业务: (一)档案业务咨询; (二)档案整理; (三)档案价值评估; (四)档案技术服务; (五)档案寄存保管; (六)营业执照规定的其他档案业务。 档案中介机构从事以上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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