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由于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等原因,资产或者产权发生变动时,其档案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提出异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