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档案保管单位应当组织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文件中心保管的文件,经鉴定不需要向档案馆移交的,由文件中心负责销毁。 4. 档案与文件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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