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保管的档案、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应当依法保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除外。 社会组织及个人持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公开的档案、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档案馆包括市、区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