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应当采取以下形式向社会提供利用档案、文件: 1. 馆内利用; (二)网上查阅; (三)专人递送; (四)电传或者邮寄; (五)提供档案、文件证明; (六)编纂档案、文件汇编和参考资料; (七)举办档案、文件展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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