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各档案馆、文件中心、档案室之间档案、文件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流,并对档案、文件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工作进行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