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及私人档案馆依法向社会公开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