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编写出版物或者其他资料的,应当提供样书或者副本供有关档案馆收藏。 5.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