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html} ``` 1.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项目验收或者鉴定后不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档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销毁档案、文件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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