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档案中介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伪造、篡改档案、文件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