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档案、文件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档案、文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