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档案、文件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档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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