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以档案、文件未公开为理由拒绝提供利用有异议的,有权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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