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应当公布向社会公开的档案、文件的范围、目录和利用办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