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文件中心应当优先保障移交单位利用文件的需要,并为其他机关利用文件提供方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