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重要设备购置和更新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进行验收或者鉴定时,应当由有关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验收或者鉴定时,由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