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其他机构保管的文物、图书同时是档案的,应当向市档案馆报送目录并告知变动情况。 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市档案馆认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市档案馆可以要求持有者报送目录并告知变动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