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鼓励向市、区档案馆捐赠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馆决定接收捐赠的,应当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