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鼓励向市、区档案馆捐赠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馆决定接收捐赠的,应当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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