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海岸线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海岸线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海域详细规划,作为重点海域具体项目审批的规划依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点海域范围按照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的规划管控单位划分,也可以按照海堤、桥梁、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线性工程所涉海域划分。 重点海域详细规划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各重点海域用海性质和类型; (二)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管控措施; (三)建设项目陆海衔接要求; (四)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要求;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