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市、区政府及其规划和国土、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体旅游、安全生产、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行业工作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