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安排工作人员到全市中小学讲授消防安全课,每所学校每年至少讲授一次。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消防宣传开放站和消防安全示范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