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鼓励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多种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共同遵守。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环境噪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按照管理规约行使监督管理权。多次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