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