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古树名木特别保护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古树名木特别保护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立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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