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古树名木特别保护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古树名木特别保护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责令绿化建设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未达标绿化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的两倍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