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两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部门获知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的加重和减轻其危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