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水。进行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