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土地开发建设和进行取土、推土、填土及其他土方作业的项目,应事前设置挡土墙、护坡等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完工后应恢复植被,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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