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水源保护区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清理和对有关养殖设施的拆除工作。有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具体的清理和拆除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