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饮用水源保护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组织对生活污水、垃圾进行处理。 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或达不到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地方和单位,由市、区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任务。在限期内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