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当地居民易地发展,引导二级保护区内当地居民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