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其他与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 (二)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过; (三)禁止从事畜牧业活动和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经营; (四)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和其他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 (五)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六)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游泳、行驶机动船、水上飞机和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