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本条例非禁止的、对饮用水源有影响的项目和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